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麦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745号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琼,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麦积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麦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2元,由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天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维琳
书 记 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