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5287号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552321478K。
法定代表人:段亚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8282E。
法定代表人:吕长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14日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吕铁臂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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