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恢7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汉台区五金机电市场大丰空压机经销处。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台区五金机电市场大丰空压机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92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国土、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叶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