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6257号
原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东路66号附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2780092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斯成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