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9)兵0601执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区昌祥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郑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新疆兵团第六师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兵0601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利公司于201957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款46024.92(含货款本金、利息及受理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0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2019年5月7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涉案多起,其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全部冻结; 另查,被执行人**名下也无投资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和车辆管理等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XXXX小区登记有一套房产,但该房屋所有权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本院也已对该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其个人名下无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另外,本院通过多种方式,也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更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仍有46614.92元未执行到位。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以见面约谈的方式将上述执行信息及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利公司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予查封,我院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其个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利公司已明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此案现已不具备可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601执5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江

审  判  员  赵  辉

审  判  员  单春燕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