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1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克勤,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东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东,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与甘肃东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594.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8,594.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8月13日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30元(已冻结未划拨),被执行人在车辆、证券、保险、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8月22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8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郜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