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03民初319号
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材区**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新疆通利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 适 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