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3236号
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合众思(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563288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3.563288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有53.56328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114执3236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有昌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