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峨山彝族自治县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4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峨山彝族自治县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甸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059XU。
法定代表人:余洪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秀,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峨山县泰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4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所发的预收诉讼费用交款通知书后,逾期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