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6民初47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3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者文滨,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甸中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21781059XU。
法定代表人:余磊,公司总经理。
被告:峨山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嶍峨路167号。
负责人:***,管理局局长。
被告:***,男,1963年10月7日生。
原告***与被告玉溪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山县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于2020年7月15日,以被告玉溪泰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和解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84元,减半收取计2092元,由*****负担。
审判长秦志梅
审判员*挥
人民陪审员董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