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桐乡市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483执34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桐乡市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乡市玖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6000元,执行费269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88690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