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597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