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五(民)初字第1980号之一
原告***,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华轶琳,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上**。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上海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区徐泾镇华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亚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广核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龚 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