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4民初3900号
原告:河南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汤阴县城关光明路东侧长虹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330075611F(1-8)。
法定代表人:夏志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镇平县察院下街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89LR5H。
代表人:张同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伊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豹,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建、孙伊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7951.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所欠工程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建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给被告位于镇平县207国道西边新城广场旁的新办公楼及机房装修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总承包。原告施工完毕后,经被告委托由河南汇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算,合同内工程款为488734元,变更增加工程款为392715.81元,合计总工程款为881449.81元。2019年8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除已付工程款337489.51元,下余欠款543960.3元分三批还清。2019年8月30日偿付8万元,10月30日偿付26万元,12月30日偿付203951.3元。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按时间付款,分别于2019年9月2日付款8万元,11月2日付款5万元,2020年1月15日付款5.6万元,至今仍下欠357951.30元。由于被告是垫资施工,该款拖欠时间较长,给原告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和《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尽快裁判。
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357951.3元属实,被告愿意偿还,但被告没有钱,需要向上级申请拨款。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并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签订建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给被告位于镇平县207国道西边新城广场旁的新办公楼及机房装修进行施工,内容为:合同价款,按照甲乙双方商定和乙方承诺的条件,合同总价暂定为(大写)陆拾贰万肆仟玖佰玖拾伍元零叁分(小写624995.03元);若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应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工程完工后,依被告委托,河南汇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就该工程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经审核确认结算造价应为881449.81元。原、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双方认定由审计公司审定的办公楼及机房装修工程款及工程变更增加部分工程款为881449.81元。二、乙方对于该款项分批偿还,偿还完毕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增加还款款项。目前,已支付工程款337498.51元,剩余部分款项分批偿还如下:1、第一批截止2019年8月30日,乙方应向甲方偿还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元整)。2、第二批截止2019年10月30日,乙方应向甲方偿还2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3、第三批截止2019年12月30日,乙方应向甲方偿还203951.3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叁仟玖佰伍拾壹元叁角)。被告现拖欠原告工程款357951.3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办公楼及机房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完成施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约定了付款办法,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357951.3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原、被告约定逾期付款应按应付未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原、被告约定最后一笔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但被告逾期未履行,故被告应当按应当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7951.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5795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9.26元,减半收取333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国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