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7执415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玉成。
本院在执行方述虎申请执行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5日作出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461号仲裁裁决因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本案中,方述虎持有的成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461号仲裁裁决因一方当事人起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依据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461号仲裁裁决对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