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2098号
原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科技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瞿遵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玉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祥,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欧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都江堰建业安防火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