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祥弘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2执1352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356号天邻风景16幢门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96747729G。
法定代表人*先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祥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子坝正街166-2号A2幢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549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2民初167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重庆祥弘装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重庆皇臣百年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110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3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冷杰
审判员***
审判员*显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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