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财保247号
申请人: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669号天使水榭湾住宅小区16栋10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7P42921。
法定代表人:吁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42840。
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926号中洋大厦写字楼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17881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685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XXXXX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857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