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财保2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天使水榭湾住宅小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7P42921。
法定代表人:吁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程芳芳,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1042840。
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中洋大厦写字楼**信用代码913601000588178819。
法定代表人:齐翌博,该公司董事长。
根据申请人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赣0102财保24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南昌凯旋支行的账户14×××35存款,截止2020年5月12日,应冻结968571.4元,已冻结670515.08元;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象南支行的账户10×××19存款,截止2020年5月12日,应冻结968571.4元,已冻结585.69元;在建设银行赣江新区支行的账户36×××75存款,截止2020年5月12日,应冻结20万元,已冻结20万元。因申请人江西固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莱蒙置业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南昌凯旋支行的账户14×××35存款968571.4元、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象南支行的账户10×××19存款968571.4元及在建设银行赣江新区支行的账户36×××75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如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