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村渭溪路62号天利来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195815N。
法定代表人:龚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群,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玉碗井村(清黄高速南出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82781196P。
法定代表人:李林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文梅,女,1992年7月13日,汉族。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02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1、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制作安装款人民币360000元及违约金。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本院调查核实,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
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工商行政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下:
(1)对被执行人银行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2)对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对被执行人启动传统查控,查询情况如下:
(1)经向安顺市房屋产权管理处、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安顺市西秀区出口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1层14号(房屋编码:8445-1-14,面积:36.67平方米)、1层15号(房屋编码:8445-1-15,面积:35.08平方米)、1层2号(房屋编码:8445-1-2,面积:43.35平方米)、1层3号(房屋编码:8445-1-3,面积:34.83平方米)、1层4号(房屋编码:8445-1-4,面积:34.83平方米)房屋(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经查询安顺市房产交易管理系统,该查封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暂不评估拍卖处置本案查封的房屋,被执行人的其他房屋因有在建工程抵押及查封情况,也不申请处置。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得受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黔0402执7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下落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远素
审判员 王 辉
审判员 张树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徐丹丹
书记员滕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