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402民初4364号
原告: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村渭溪路**天利来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51195815N。
法定代表人:龚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群,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玉碗井村清黄高速南出口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82781196P。
法定代表人:李林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梅,女,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来公司”)诉被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利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群、被告合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利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制作安装工程款36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21680元(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24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至工程款付清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了《合力城大黔门项目导视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标识牌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2018年8月24日,工程经双方派出代表验收完毕。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拖欠原告制作安装工程款36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第六条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应支付工程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付款的,按未付货款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原告现将违约金调低为按日万分之五主张)。因原告催要款项无果,致成诉讼。
被告合力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第一项工程款36万元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且起算时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从2018年9月3日起计算,合同有部分是1.2万元的保修款,从2020年9月3日计算。
原告天利来公司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合力城“大黔门”项目导视系统制作安装合同复印件、2018年8月24日项目验收书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本院对原、被告无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天利来公司(乙方)与被告合力公司(甲方)于2017年6月5日签订《合力城·大黔门项目导视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天利来公司为被告合力公司位于安顺市青黄高速安顺南出口左侧“合力城”安装合力城·大黔门项目导视系统标识牌,合同金额为40万元,付款方式为:1、本合同签订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即4万元作为预付款,2、原告产品制作完毕后,送货到被告指定地点,原告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付款到合同总价款的97%即348000元;保修款3%即12000元满一年后无息支付。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货款总额的3‰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万元。2018年8月24日,原、被告各自的代表人员对案涉标识牌进行了签字验收,被告对标识牌的安装未提出异议。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支付合同余款36万元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力城·大黔门项目导视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标识牌安装完毕后经原、被告验收,被告对安装事宜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剩余款项36万元,故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且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的事实,故对被告要求调减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但欠付款项中有12000元应当在2019年8月24日支付,故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应计算如下:以34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24日;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8月25日起计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被告认为应当从2018年9月3日、2019年9月3日计算违约金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制作安装款360000元;
二、由被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至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天利来标识设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8年8月25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24日;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8月25日起计付至安装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26元,减半收取4263元,保全费2928元,共计7191元,由被告安顺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徐侨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邓芸
书记员刘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