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683号之一 原告: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一区B座八门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8058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华港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19459G。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宏达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967863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02.5元,由原告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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