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5683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对原告天津泰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15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案件受理费部分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02.5元”应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02.5元、保全费1831.61元”。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