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11民初426号 原告: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GAT75。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路2323号海洲之星1801室-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19564296F。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虹阳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艺达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3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于3月7日主动支付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嘉兴市弘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