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清道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传诉被告某某、辽宁清道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巢民一初字第0381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辽宁清道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先玉,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清道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申请鉴定,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秦明晓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