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25753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惠娟,北京广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村新立街25号托儿所二层276室。
法定代表人:王纯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思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岭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