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2546号
原告:代万祥,男,194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锣锅巷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代万祥与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简称地质勘查四川总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诉称,***于1965年12月应征入伍,1969年3月1日退伍回原籍。1972年3月,代万祥进入原矿石建设工程处工作,1973年调入地质勘查四川总队工作。1998年2月,代万祥退休。2004年1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在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含高新区)五城区范围内的省直机关和省级企事业单位的无房老职工,在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予以住房补贴。代万祥符合住房补贴对象。2009年6月18日,地质勘查四川总队作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核定表(表一)》,将代万祥列入住房补贴范围,并明确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为87平方米。地质勘查四川总队修建补贴住房后,拒绝向代万祥交付房屋,代万祥经多次向地质勘查四川总队主张权利未果。据此,代万祥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地质勘查四川总队向代万祥补贴并交付87平方米住房一套;2.本案诉讼费由地质勘查四川总队承担。
经审查,2020年1月13日,代万祥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地质勘查四川总队向其补贴并交付87平方米住房一套。同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川劳人仲不(202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代万祥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代万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