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

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民终16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天庆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桂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锣锅巷**号。
负责人:**,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邛崃国土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以下简称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邛崃国土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邛崃国土局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支付1220000元勘查费无事实依据。邛崃国土局与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之间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对勘查费的支付方法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在未签订合同之前,邛崃国土局就曾两次在成都日报上发布《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邛崃市卧龙镇汉风酒城文化产业园项目压覆高岭土勘察比选公告》,明确告知:“本项目待高岭土处置后30日内从处置价款中拨付资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在《比选申请函》中明确载明完全同意勘查费的支付条件为“高岭土处置后30日内支付勘查费用。”因此,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明知要收取该项目勘查费前提条件是待高岭土处置后。但是高岭土至今未处置,因此支付勘查费的条件尚未成就。二、一审判决邛崃国土局支付违约金违反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前提的,在本案中,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至今未提供审计报告或实际工作量的证据,勘查费用在一审开庭后第二次开庭时才协商确定的,而且邛崃国土局支付勘查费的条件未成就,违约金更不应当支付。既使邛崃国土局违约,也应从勘查费用确定之日起算,而不是一审判决中确定的时间。
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一审的实体处理部分对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有所不利,但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放弃上诉。邛崃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邛崃国土局立即支付勘查费1523478.22元,以及以前述勘查费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招投标后,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与邛崃国土局于2013年6月3日签订了《邛崃市卧龙镇汉风酒城文化产业园项目压覆高岭土勘查合同》,合同约定:1、邛崃国土局委托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对邛崃市卧龙镇汉风酒城文化产业园项目压覆高岭土进行勘查,查明高岭土形态特征、数量等;2、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45日内完成全部勘查,提交勘查报告;3、邛崃国土局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支付勘查费用1220000元,实际支付价款按勘查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或以审计结果为准;4、勘查费支付方法为: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提交所有勘查成果资料并待邛崃国土局将高岭土处置后30日内,从高岭土处置价款中一次性支付勘查费用;5、邛崃国土局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支付勘查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依约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勘查。2013年7月4日,邛崃国土局对案涉项目外业进行了验收。2013年7月16日,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向邛崃国土局移交了地质勘验报告。2013年8月5日,经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回访调查,邛崃国土局对勘验表示“很满意”。
一审法院认为,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与邛崃国土局签订的《邛崃市卧龙镇汉风酒城文化产业园项目压覆高岭土勘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将勘验报告移交给邛崃国土局,邛崃国土局应依约支付项目勘验费。1、合同约定“由邛崃国土局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支付项目勘查费用1220000元,实际支付价款按照勘查实际工作量计算或以审计结果为准”,由于案涉项目尚未经双方结算,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出具的实际工作量及经费结算单未取得邛崃国土局认可,同时案涉项目尚未进行审计。但一审庭审结束后双方已达成一致:将约定的价款1220000元作为最终结算价,一审法院对该意见予以采纳,认定案涉勘查费为1220000元。2、合同约定“勘查费的支付方法为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提交所有勘查成果资料并待邛崃国土局将高岭土处置后30日内,从高岭土价款中一次性支付勘查费用”,邛崃国土局答辩称现目前其并未将高岭土处置,付款条件尚未达成。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有“非因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原因致邛崃国土局上级对勘查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完成并提交勘查成果的,邛崃国土局均应支付应付的勘查费”,本案中案涉项目勘查已于2013年7月16日完成,至今邛崃国土局尚未处置高岭土,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符合合同约定的“停缓建状态”,故对邛崃国土局的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勘查费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邛崃国土局应依约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支付勘查费。3、对于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请求在案涉项目勘查报告提交之日后两年,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每逾期支付一天,邛崃国土局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逾期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履约,但该约定利率过高,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主张“按照年息24%予以计算”,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较为适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邛崃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勘查费1220000元;二、邛崃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逾期支付勘查费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勘查费1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三、驳回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50元,由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负担2350元,邛崃国土局负担22000元。
二审中,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对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邛崃国土局对应付款金额为1220000元的事实有异议,对一审已经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补充查明,2017年10月20日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与邛崃国土局就按合同约定的价款1220000元作为最终结算价达成一致。
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邛崃国土局应付款金额;2、本案付款条件是否成就;3、邛崃国土局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关于邛崃国土局应付款金额问题。因双方在一审中一致认可邛崃国土局与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之间的最终结算价为1220000元,虽然二审中邛崃国土局以未经审计为由对该数额不予认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邛崃国土局未举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已承认事实,双方合同也并未约定应付款金额必须以审计结果为准,因此,应当对邛崃国土局在一审中认可的事实予以确认,故,邛崃市国土局应付款金额应为1220000元。
关于本案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合同约定非因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原因致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完成并提交勘查成果的,邛崃国土局均应支付应付的勘查费。
本案已查明2013年7月4日邛崃国土局对案涉项目进行了验收,2013年7月16日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向邛崃国土局移交了地质勘验报告,且邛崃国土局对案涉项目表示满意。而案涉项目至今仍未动工,该情况应属于合同约定的“停缓建”状态,因此,本案付款条件已经成就,邛崃国土局关于本案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邛崃国土局应当付款而未付款,其应向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本案勘查费的金额系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因此,逾期付款的利息应从双方对勘查费确定之日即2017年10月21日起开始计算,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主张自勘查报告提交之日后两年即2015年7月16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因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确认。
综上,邛崃国土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有误,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勘查费1220000元”、“驳回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邛崃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四川总队逾期支付勘查费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未付勘查费12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24350元,由邛崃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