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89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2号10号楼。
负责人:**。
被告:北京热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2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菲斯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16号楼16—07。
法定代表人:果军。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分公司、北京热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菲斯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