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热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菲斯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9898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2号10号楼。 负责人:**。 被告:北京热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2号1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菲斯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16号楼16—07。 法定代表人:果军。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海淀分公司、北京热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菲斯特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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