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天诚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开原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422民初78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无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原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下肥乡。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法务部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原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开原市**干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高松已交纳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蒙奎军
审 判 员  孙 薪
人民陪审员  侯英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马银铃
书 记 员  刘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