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6797-1号
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傅阳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九华北大道353幢7层。
法定代表人:童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现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越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1元,保全费5000,由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