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0782民初10888号
原告:*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婕,原告员工。
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南朱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5203635.2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息)49909.69元,共计5253544.95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室房地产【*(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1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颜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一、借款人: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二、借款金额:840万元。
三、借款期间:2013年11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约定具体还款计划:2017年3月20日归还本金84万元;2017年9月20日归还本金84万元;2018年3月20日归还本金168万元;2018年9月20日归还本金168万元;2019年3月20日归还本金168万元;2019年9月10日归还168万元。
四、借款利率:浮动利率,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0%,并自起息日期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公历年第一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
五、违约责任: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对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如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结息日付息的,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六、款项交付:2013年11月6日。
七、借款用途:固定资产投资。
八、担保情况:1、被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有效期为2013年11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最高本金限额1008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室房地产为其在原告处融资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有效期为2016年12月21日至2019年9月10日,最高本金限额1500万元,双方特别约定将上述840万元贷款也列入本次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
九、还款情况:2016年4月12日归还本金2868000元,2018年4月11日归还本金170644.88元,2018年4月25日归还本金144260.24元,2018年6月4日归还本金13459.62元。
十、尚欠本息:截止2018年6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5203635.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9909.69元。
十一、其他相关事实:2016年11月7日,义乌市共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各被告发出提前收贷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8年4月9日前归还原告所有借款本金及相应利、罚息。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203635.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为49909.6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江晟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001室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XXXXX8号;最高额150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7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