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5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义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沈浩然。
被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7月0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6元,由原告义乌市金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余芹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骆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