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6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毅,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陶,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汇公司)、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霄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利息起算点为2015年3月21日。事实和理由:景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瀛霄公司没有理由拖欠货款,而一审法院却认定从明确知晓货物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显属不当。
瀛霄辩称,景汇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更不存在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故不同意景汇公司的上诉请求。
瀛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景汇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瀛霄公司的反诉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瀛霄公司拒付货款系行使合理抗辩权,由于景汇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在景汇公司不予维修或更换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判决瀛霄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二、瀛霄公司在一审中反诉请求景汇公司对锈蚀产品进行维修、更换,并已经明确了具体需要维修或更换的产品规格和数量,而一审法院以瀛霄公司未能明确维修、更换货物的范围和位置等原因为由驳回该反诉请求,于法无据。
景汇公司辩称,不同意瀛霄公司的上诉请求。景汇公司提供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系争工程已经通过消防部门验收,说明景汇公司提供的消防管件是合格产品,瀛霄公司无权拒付货款,景汇公司也无需维修和更换。
景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瀛霄公司向景汇公司支付到期应付货款人民币1,328,117.35元(以下币种同);二、瀛霄公司向景汇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逾期利息(以1,328,117.35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瀛霄公司反诉请求:景汇公司对其供应的锈蚀的沟槽管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具体需要维修和更换的数量以瀛霄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函》为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5日,景汇公司(乙方)和瀛霄公司(甲方)签订《供货合同》及附件1、2,约定瀛霄公司从景汇公司处购买“唯特利”沟槽管件用于郑州绿地中央广场项目,数量以实际到工地现场为准,单价详见附件1,总价以实际送货结算(含增值税等)并开具完税发票;付款方式为“货到现场60天,甲方支付乙方所送产品全额货款”。上述合同还约定:“一旦乙方把货物运至工地现场即由甲方指定的工地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由于甲方存储方式、施工等处理不当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损害均由甲方负责。七、质量保证和免费保修期。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产品,符合第2.1条产品供货清单规定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同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及规范。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货品到现场后24个月。质保期限内除人为损坏外,乙方免费维修调试。2.如发生产品质量疑义,甲方自收货时起10日内以传真或函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不超过5个工作日)采取适当的措施勘验对应”。附件1、2详细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以上材料景汇公司和瀛霄公司均加盖合同专用章。
2013年10月28日至2015年1月19日,景汇公司通知系争货物生产商唯特利公司向郑州绿地中央广场项目现场分批发送货物合计金额3,685,772.60元并开具发票3,039,696.73元,瀛霄公司员工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之后,瀛霄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共计2,357,655.25元。2015年3月开始,景汇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唯特利管道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利公司)的产品。
2015年1月5日,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向瀛霄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载明:“……关于贵司卡箍、三通、弯头等管件安装后部分管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锈蚀现象,且有的管件锈蚀比较严重,监理单位多次催促贵司进行整改或更换,但是贵司一直未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15年1月8日、同年4月3日,瀛霄公司绿地中央广场项目部分别向景汇公司发送《联系函》、《工程联系函》,称:“……我司采购贵司用于郑州绿地中央广场项目消防水系统的沟槽管件,2014年上半年采购的几个批次已使用在系统管网中。截止目前发现部分沟槽件明显锈蚀,建议贵司应改善沟槽管件防腐处理,请贵司春节前(安)排人员到项目现场就已锈蚀问题进行协商解决……”、“……2015年1月8日我司发文要求贵司春节前解决此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此事未能得到落实。……沟槽件锈蚀隐蔽验收无法通过,已经影响项目进度,请贵司在一周内予以解决此事,如未能如期处理,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由贵司承担,剩余材料款我司暂不予支付”。
2015年1月14日至15日,唯特利公司派员工李顺吉至项目现场勘查并于同年2月16日向景汇公司出具《现场勘查报告》,载明:“……1.产品名称和型号:唯特利品牌沟槽式管接件005,920,003,001,41R(‘产品’)……3.产品厂商:唯特利管道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我司’)。4.产品经销商: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经销商’)……6.产品用户和项目: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用户’)、郑州市绿地中央广场项目。7.现场勘验地址:郑州市绿地中央广场。8.现场勘验问题:掉漆锈斑。9.现场勘验时间:2015年1月14日至15日。10.唯特利现场勘(验)人员:李顺吉……12.结论:掉漆属产品的自然损害,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掉漆时间和频率可能与产品在用户处的存放,搬运、使用和安装方式以及产品使用地区的天气和作业环境均有联系。13.处理方式:我司免费向用户提供油漆,由用户补漆。……产品在出厂时我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进行了出厂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产品符合我司适用的出厂标准,即如下国家标准:适用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管接件》(编号:GB5135.11-2006,附件1)。此外,产品出厂时表明油漆状况良好。……二、在产品验收期间,我司未接到用户针对该批产品质量提出的异议。根据经销商提交的订单(订单编号见附录B)和要求,我司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向用户直接运送和交付了产品。……油漆脱落问题应为产品表面可见问题,用户在收货时可当初发现。但用户在交货验收产品时并未对油漆涂层状况表示异议。这说明产品在交货验收时无油漆脱落问题。三、产品油漆脱落可能的原因。在业界,不同的用户会根据其采购的沟槽式管接件所应用到的项目要求,对产品的涂层和油漆进行选择要求。……厂商也有不同的涂层油漆供用户选择。不同涂层油漆的同样产品,价格也不同。用户在向经销商采购本批次产品是选用的是普通油漆涂层,因此,我司向用户交货时,交付的是由其自己选择的普通涂层油漆的产品。根据我们的经验,油漆的脱落可能由许多不同的原因造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接收货物后储存或使用环境潮湿、储存放置不当、安装操作碰撞、或作业当地作业环境或气候影响等。四、沟槽式管接件油漆脱落非属质量问题且不影响正常使用……通过勘查,我司发现:1.现场有许多未安装的产品无包装直接堆放于地面,裸露于环境中。我们建议未安装产品储存于原包装中。2.现场部分唯特利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表明油漆脱落锈蚀现象。3.基于安装地点及安装季节差异,现场检查的部分产品有不同程度的锈蚀现象。也侧面说明产品使用环境和储存等对油漆的影响很大。根据我司的经验,沟槽式管接件油漆脱落属于该等同类产品在使用安装过程中的自然损害,不影响产品的正常使用。我司出售给其他用户的沟槽式管接件,或者其他生产商销售的同类沟槽式管接件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使用或者用户的不当储存(如环境潮湿,随地摆放等),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油漆脱落。我司以及业界通常的处理方法是,由生产商向用户免费提供油漆,供补漆使用。针对于绿地中央广场项目中部分产品油漆脱落现象,参照行业惯例,唯特利已经向现场免费提供油漆及施工方法,供现场补漆使用。根据以上事实和报告,我司认为我司产品(沟槽式管接件)无质量问题……”。合同尾部唯特利公司盖章,勘验人员李顺吉签字确认。此外,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35.11-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1部分:沟槽管接件〉》中明确:“……6.1.1外观:沟槽式管接件表明应平整光洁……涂层均匀牢固,无气泡或漆块堆积……6.3壳体材料:沟槽式管接件的材料应采用球墨铸铁(不低于QT450-12)、锻钢等,采用其他不低于球墨铸铁(T450-12)的抗拉强度和抗腐蚀性的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2015年5月12日,景汇公司向瀛霄公司发送《施工安全》,称于2015年5月12日至14日期间派2人前往“郑州中央广场”现场修补唯特利沟槽配件。
2015年6月10日、同月25日,景汇公司向瀛霄公司出具《对账单》,载明“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我司供货给贵司‘郑州中央广场’项目,货款共计人民币3,685,772.60元,其中已开销货发票共计人民币3,039,696.73元,我司收到贵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357,655.25元,贵司尚欠我司货款人民币1,328,117.35元(含未开发票646,075.87元)……2015年5月31日止我司(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欠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为人民币1,328,117.35元,确认无误。(如有不符,请写下贵公司的账目余额:_元。)”,瀛霄公司员工顾锦章于2015年6月26日在2015年6月25日的对账单上手写注明账面余额“682,041.48元、未开票货款644,723.82(元),合计未付款1,326,765.30(元)”,后顾锦章又于同年7月27日在景汇公司2015年6月10日的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1,328,117.35元。之后,瀛霄公司未支付货款,景汇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2015年11月23日,瀛霄公司向景汇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函》,载明:“河南绿地广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新建的绿地中央广场项目(南、北地块),工程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康平路交汇处。消防安装工程由我司承包。根据业主下发的工程联系单ZYGC-15-XF的相关内容,我司项目专业工程师现场查看,使用在本项目‘唯特利’品牌的沟槽管件由于油漆质量问题有锈蚀现象:地下室、管井部位锈蚀有35%,具体数量:DN150沟槽卡箍2320只、DN100沟槽卡箍1980只、DN150沟槽弯头720只、DN100沟槽弯头410只、DN150沟槽机三780只、DN100沟槽机三520只、DN150沟槽机四210只、DN100沟槽机四170只、DN165沟槽法兰片190只、DN100沟槽法兰片70只;装饰吊顶部位锈蚀有30%,具体数量:DN150沟槽机卡箍2730只、DN100沟槽卡箍2060只、DN150沟槽弯头730只、DN150沟槽弯头520只、DN150沟槽机三620只、DN100沟槽机三340只、DN150沟槽机四230只、DN100沟槽机四160只”。系争工程监理人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联系函》内容出具证明,并附与系争工程楼层相对应的锈蚀产品的数量及型号。
一审审理中,景汇公司和系争货物生产商唯特利公司均表示可以提供免费油漆供瀛霄公司自行修补,瀛霄公司表示拒绝并坚持要求景汇公司派人维修。一审法院要求瀛霄公司明确反诉所涉要求维修或者更换的沟槽管件的数量、位置、型号等,瀛霄公司表示所涉沟槽管接件的数量和型号则以其于2015年11月23日向景汇公司发送的《工程联系函》中载明的为准,大致位于涉案工程地下四层至五十一层,鉴于工程庞大且大部分沟槽管件已因装修吊顶被覆盖,故无法明确具体的位置或对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需双方清点。此外,瀛霄公司表示景汇公司系所涉工程中所用到的唯特利产品的主要供应商,由于货物出现问题后瀛霄公司通知景汇公司维修未果,遂向另外一家公司采购部分唯特利产品。
同时,瀛霄公司就反诉中所涉沟槽管接件的表面、涂层、壳体材料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与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等质量鉴定检测机构联系后被告知:1、鉴定需提供未经使用的同一批产品作为检材,抽样也要达到一定数量;2、产品表面及涂层应于安装、调试时及时验收,长时间使用后,不能再以新产品的标准去要求,也没有相关标准,故无法鉴定;3、壳体材料的抗腐蚀性无法鉴定,仅能对抗拉强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报告的数据仅显示样品现状,不就是否合格作出判断,无法推及同批产品,不排除产品因使用环境等导致数值不符合国家标准;4、产品锈蚀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例如材质、涂层厚度、种类、喷涂方式、处理工艺、环境(温度、湿度)、暴露情况等。2016年9月26日,一审法院将上述情况告知景汇公司和瀛霄公司,瀛霄公司表示其亦发现无法鉴定,后瀛霄公司向一审法院撤回上述鉴定申请。
一审审理中,景汇公司申请唯特利公司出庭作证,唯特利公司派其研发中心总监彭铄、销售总监于汉雄就系争货物情况及《现场勘查报告》进行说明。两人称唯特利公司将货物送至郑州市绿地中央广场现场,瀛霄公司员工当场打开包装盒并清点数量、检查外观,若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即代表对货物的数量、肉眼明显可见的外观无异议。此外,由唯特利公司派人对瀛霄公司进行安装培训后,由瀛霄公司自行安装。2015年1月,唯特利公司应景汇公司请求委托技术人员至现场就瀛霄公司投诉产品出现掉漆问题进行针对性勘验,主要是目测外观有无气泡并对现场进行拍照,三方均有员工在场。系争货物出厂时外观平整无气泡即符合国家标准,发生锈蚀一般存在安装和环境两个因素。根据国标相关规定,沟槽管件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库房内,避免与腐蚀性物质共同存放,若环境潮湿,则需要特殊涂层进行防护,瀛霄公司作为用户应知晓是否需要特殊涂层,唯特利公司只是按约供货。勘查时,工作人员发现地上有很多积水,很多货物没有完整包装、散落在地,故建议瀛霄公司妥善保管,并按照行业惯例再刷一遍漆。此外,相关标准仅对抗压强度、弯曲等核心部分有要求,外观不属于验收要求,发生锈蚀也不会影响整个消防质量和工程的验收,重新补漆即可,且唯特利公司于勘验结束后已向瀛霄公司免费提供了两桶油漆。随后,唯特利公司向一审法院寄送现场勘验照片及涉案产品的3C认证证书扫描件,并表示直至2015年3月相关机构才对消防产品的3C认证流程和具体要求作出指导性规定,2015年9月1日起系争沟槽产品需获得3C产品认证证书方可出产销售,本案系争货物供货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当时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且与2015年9月后接受3C认证检验的产品样本适用完全一致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景汇公司对此无异议;瀛霄公司则不认可现场勘验照片,认为无法看出照片是施工现场拍摄的、照片中货物箱子打开是工程安装要求,也仅能反映部分状态,唯特利公司通过3C认证也无法证明其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唯特利公司作为生产商本来就和景汇公司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报告并非公正。此外,虽然现在整个工程经过验收,但系争货物存在锈蚀、掉漆等问题是实际存在的,如果景汇公司继续拒绝维修,之后产生相应损失,瀛霄公司会另案主张。
瀛霄公司则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称其于2005年至2016年3月在景汇公司处担任销售一职,曾负责系争工程的材料供应。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瀛霄公司向景汇公司反映系争货物的锈蚀情况并于2015年1月8日向景汇公司发送联系函,其与唯特利公司员工李顺吉至现场查看,当时仅查看了三四个楼面,部分锈蚀严重。陈某称其总共到工程现场四次,最后一次带了两名工人去修补,但鉴于需要修补的工程量太大就回去了。当时瀛霄公司的供货商就景汇公司一家,所以现场唯特利公司的货物都是景汇公司提供的,基本上都是货物一到现场就安装,放置在外的数量较少。2015年1月中旬正值过年,工人放假,景汇公司就没有供货,年后瀛霄公司仍要求供货,但因未支付货款,景汇公司停止供货。
一审法院认为,景汇公司和瀛霄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予以恪守。关于本诉部分,根据合同约定,瀛霄公司应于货到现场60天支付全额货款,若有质量疑义,应自收货时起10日内以传真或者函件通知景汇公司。现瀛霄公司未发现系争货物存在外观瑕疵,而是在安装完成一段时间后才发现锈蚀情况,因此瀛霄公司系对货物的隐蔽瑕疵提出异议。一审审理过程中,虽然瀛霄公司对此提出了质量问题的司法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及瀛霄公司的多方联系,均未能找到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在无法认定景汇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情况下,瀛霄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至于瀛霄公司抗辩景汇公司应先行开具全部发票一节,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系争合同中约定了景汇公司的开票义务,但并未在付款方式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现瀛霄公司作为买受人以未全额开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亦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瀛霄公司应支付景汇公司剩余货款1,328,117.35元。关于景汇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一节,如上所述,瀛霄公司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存在违约行为,但景汇公司作为供货商,亦应按约履行维修义务,瀛霄公司在系争货物掉漆、锈蚀较严重且无法排除质量原因的情况下多次提出维修请求,景汇公司在现场勘查后未完成维修,直至本案审理过程中也仅表示愿意提供免费油漆,故对于造成两方争议、瀛霄公司拒付剩余货款,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履行情况、景汇公司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瀛霄公司应从其明确知晓系争货物无法司法鉴定之日起赔偿景汇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关于反诉部分,根据系争合同的约定,除人为破坏外,景汇公司应在质保期内对其提供的货物免费维修调试,然瀛霄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仍无法明确需要维修、更换货物的范围和位置,故一审法院对瀛霄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况且瀛霄公司尚未因此发生实际损失,亦表示无法评估维修、更换货物所需要支出的材料、人工等费用,瀛霄公司可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28,117.35元;二、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328,117.3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对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6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2,066元,其中人民币1,144元由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922元由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景汇公司和瀛霄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理应全面、妥善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景汇公司已经向瀛霄公司完成了供货义务,瀛霄公司尚欠景汇公司货款1,328,117.35元,瀛霄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而瀛霄公司虽然认可欠款的事实,但是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本院认为,尽管瀛霄公司对涉案货物提出了质量异议,但是从其在一审中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证明景汇公司所供的货物存在的质量瑕疵已经达到根本违约的地步,况且瀛霄公司已经就质量问题提出了修复、更换的反诉请求,故瀛霄公司再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依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瀛霄公司支付货款1,328,117.35元,并无不当。瀛霄公司还上诉称一审法院未支持其反诉请求,有所不当。本院对此认为,其反诉请求为“景汇公司对其供应的锈蚀的沟槽管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具体需要维修和更换的数量以瀛霄公司提供的《工程联系函》为准”,该诉请的表述对景汇公司的行为并不明确,而是存在“维修”和“更换”两种履行义务方式,属于诉请不明确,该诉请不具备客观可执行性。而且在一审中,瀛霄公司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亦不能明确维修、更换的货物的范围和位置,在此情况,瀛霄公司的反诉请求实难获得支持。至于景汇公司提出的利息起算时间点的问题,本院认为瀛霄公司在货物锈蚀情况客观存在、锈蚀原因尚未查明、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暂时拒付部分货款,亦系出于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保护,一审法院认定拖欠的货款利息从诉讼中各方明确无法通过鉴定对货物锈蚀原因进行查明时起算,尚属合理。综上所述,景汇公司和瀛霄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77元,由上诉人上海景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231元,上诉人上海瀛霄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1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菁
审 判 员 李非易
代理审判员 王 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自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