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民初2950号
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汇大道**。
法定代表人:牛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邓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泰达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