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宇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202民初2706号
起诉人:***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产业聚集区金汇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牛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公,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其承揽的广东国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0MW凝汽器胶球清洗改造设备产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直到验收合格;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0年12月10日同第三人广东国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鑫实业)30KW发电机组凝汽器改造,增加换热面积进行项目洽谈。因国鑫实业考虑到凝汽器使用后期清洗问题,决定让***东介绍一家有资质的专业凝汽器胶球清洗设备的企业。为此原告牛经理推荐济南克浦高新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济南克浦)给国鑫实业。有关胶球清洗设备的技术改造由济南克浦郭有君所长同国套实业刘喻部长技术方案对接。经过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20日时间段的技术协议对接达成一致后,济南克浦张东一经理于2021年1月21日到国鑫实业实地现场进行设备评估和测量,由济南克浦张东一经理确认凝汽器胶球清洗装置技术协议并签署该协议。在三方签署合同时,因国鑫实业一定要凝汽器改造和胶球清洗装置打包合同给***东承包,所以便有被告济南克浦委托原告负责清洗装置投标及合同签订的《产品授权委托书》(见附后证据)。原告经授权后,于2021年1月22日,***东同国鑫实业签订了凝汽器改造和清洗价值68万元、胶球清洗装置价值16万元、合同总价为84万元总包的《购销合同》,原告又在2021年1月25日同被告签订了《30MW胶球清洗改造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施工,承接的凝汽器改造及清洗工程于2021年3月29日完成了该项目,经第三人国鑫实业投入使用并验收合格。而被告胶球清洗装置因多方面的原因,到5月2日安装到位,但其承揽的胶球清洗装置进行调试和验收的过程中,多次发球收不到胶球,济南克浦技术人员怀疑胶球有可能在凝汽器内集水区旋流聚集,还怀疑收球装置下盖板关闭不到位等,根本不认可出现了上述技术质量问题的原因是被告的工程存在问题。在这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尽快拿出解决问题的处理方案,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责任,2021年6月12日上午原告东接到第三人国鑫实业通知发电机停机,要求对胶球清洗装置进行现场核查处理并调试,原告接到通知后立即告知被告法定代表人郭友君先生和经理张东一,让他们负责安排检查和处理,但被告收到通知后却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该项目进行检测查找原因,原、被告签订的《30MW胶球清洗改造合同》第四条第1点约定:按甲、乙双方达成设计要求及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质量不符合验收规范者,返工费由乙方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综上,鉴于被告承接的胶球改造清洗出现质量间题后不管不问,到现在仍未通过验收,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依法起诉,呈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人***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济南克浦高新技术研究所签订的《30MW胶球清洗改造合同》第七条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约定当事人可选择起诉人或被起诉人住所地进行起诉。本案中,起诉人***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被起诉人济南克浦高新技术研究所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东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少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史泽琼
附: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