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05执恢2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2963061-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南路西侧大德财富中心。
代表人:庄喜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文,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1794-0。
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组织机构代码74381455-8。
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枫厝。组织机构代码66284142-3。
法定代表人:黄清粘,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仑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2939-0。
法定代表人:郑震兴,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黄清粘,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蔡秀芽,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黄英杰,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黄英俊,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黄金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许清杭,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清粘、蔡秀芽、黄英杰、黄英俊、黄金生、许清杭、***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清粘、蔡秀芽、黄英杰、黄英俊、黄金生、许清杭、***限制高消费。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林育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培英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