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81执59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中街643号丰美健城小区7号楼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55072278P。
法定代表人王天荣。
被执行人李长兴,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许清杭,男,1969年10月07日出生,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08月20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黄秀叶,女,1965年06月10日出生,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龚淑清,女,1974年05月02日出生,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鑫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89006097X。
法定代表人肖金妹。
被执行人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枫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6628414238。
法定代表人黄清粘。
被执行人石狮市光华石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仑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60639-4。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
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仑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05229390Y。
法定代表人郑霞兴。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鑫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长兴、黄秀叶、许清杭、龚淑清、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光华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李长兴涉案较多,为便于执行案件的管理和财产快速处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将被执行人李长兴所涉执行案件合并在(2017)闽0581执4480号一案中执行,待财产处置变现后依法进行案款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耿聪
审判员 林木扬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燕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