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2963061-2,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白石宫开发区。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179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仙境村。组织机构代码7438145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先锋村枫厝。组织机构代码662841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宝盖镇仑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2293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石狮市。
被执行人:黄金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金生、***、***信用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爱德利运输有限公司、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石狮市富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黄金生、***、***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05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