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8824号
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体育路**3-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畅虎,经理。
被告:北京动起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金家村中街**吉里国际艺术区W3-A02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动起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动起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天毅崇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