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长葛市广大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2执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广大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西侧。
被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
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广大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国
银行42×××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3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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