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黄毓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煜,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钢,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计4780元,由**(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俞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