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5385号
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黄毓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晓
书记员胡仲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