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8019号
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洪宽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黄毓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宇偲,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长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董事长。
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彭丁云独任审理。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824元,减半收取27412元,由原告**(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丁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航
书 记 员 唐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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