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兴(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钢铁有限公司、**(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32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洪宽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113431171。
法定代表人:黄毓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源,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开发区招商大道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41681093T。
法定代表人:叶松仁,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本院在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闽0681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72193.8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但其未如实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此,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惩治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650元,该款项已用于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龙海支行营业部有存款美金2588.48元,但该账户为资本金账户且已转为不动户,暂无法扣划。经查,被执行人在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暂未发现有有价证券、股权、不动产、存款、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林赫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燕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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