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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6317号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付赔偿款580845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上述剩余全部款项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依法缴纳执行费8208元,以上共计589053元。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通此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