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623民初1356号
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以北绿地21商城A区7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劳动大街6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9号楼西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前旗上海庙镇煤炭大厦31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20日,蒙古族,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长城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03.62元,减半收取28701.81元,由原告宁夏广生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