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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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627号
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东门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79055442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中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赤壁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22056022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冈中商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冈市连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霞
人民陪审员 肖 萍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