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2020-2213号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2213号
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婷婷,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山东安航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