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浙01民初761号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被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7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89.5元,由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3元,减半收取6681.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标志卓信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中易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潘才敏
审判员 张书青
审判员 王 昭
书记员 方姝荻